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 研发机构该如何转型?

    添加日期:2018年1月11日 阅读:1547

    历史背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药品管理制度。该制度的本质即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允许除了药品生产企业外,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也可以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可以委托生产企业生产药品。

    2001年底,欧盟发布人用药品上市许可的指导性规章,提出 “MAH”和“PLH”相分离的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美国的上市许可与欧盟相似,但不完全一样。美国药品上市分为两个阶段申报:临床试验申请和上市申请,而欧盟实行集中审评制度,申请人只需向EMA提交上市申请即可,申请资料包括临床前研究资料和临床研究资料。与欧美相比,日本于2005年提出MAH资格准入型制度,即只有取得MAH资格后,才能提出药品的上市申请,并同时要求设立3名有资质的全职管理者,分别是总经理、质量保证主管、上市安全控制主管。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并的管理模式,药品研发机构/人员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仅允许药品生产企业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研发机构如果获得新药证书后只能将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这种模式不利于调动研机机构/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投资和建设。但是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系列MAH制度的法规政策相继出台,相信以上现象会得到有效缓解和改善。

     

    对中国制药业的潜在影响

    虽然MAH制度在中国处于试行阶段,仍有很多不确定性,但*新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和《<药品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均表明这一制度*终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也预示着这一制度将会给医药行业带来巨大的变化。

    1、激发创新积极性,分工细化,优化资源配置

    对于研发机构/人员来说,在MAH制度下可以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可以分别委托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销售,从而获得直接收益,增强企业研发动力,驱动研发人员创新积极性。而不是像以前研发机构或人员只能通过技术转让给生产企业,或只能被动地与药品生产企业私下签订利益分配协议,不仅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未获得有效保障,所应得的利益也难获得保障。

    在MAH制度下,生产企业也可以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针对性地选择生产厂家,而受托生产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进行定制化生产/加工,即我们所说的CMO类企业。同生产企业一样,药品销售企业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丰富的市场经验、成熟的销售渠道等资源承接药品上许可持有人的销售委托。这种“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灵活模式,将催生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同时使行业分工更加细化,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2、加速新药申请,节约时间成本

    在MAH制度下,如果不含技术审评时间,新药临床申报可由之前的117~12**缩短至14天;若包含技术审评时间,则由原先的12~18个月缩短至9.5个月,大幅度加速新药的上市进程。在第九届中国医药企业家科学家投资家大会的政策创新主会上,CFDA药化注册司副司长李芳介绍,“自2016年6月MAH制度试点开展以来,截至2017年7月底,10个试点省市共受理药品注册申请987件,其中,MAH申请450件,占45.6%”。具体数据如下:

    3、健全法律制度和保险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强调了MAH在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安全责任承担能力,同时明确指出MAH需“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目前随着MAH制度不断推进,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会随之建立,同时保险行业也相继推出适合MAH的专业险种。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险制度,对MAH进行专业的评估,使得制约MAH的同时保护患者的利益。

    4、吸引资本投资

    我国庞大的人口规模,老龄化、新生儿政策,以及经济水平的提升所催生出的巨大的市场让资本跃跃欲试,当前专注于医疗领域投资的各类投资机构数量在快速增加。有数据统计,2017年专业投资医疗健康产业的投资机构已经超过了262家,是5年前的2倍,新药研发作为新兴领域已成为了投资热点。

    充分利用好MAH制度

    从2015年下半年至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临床数据核查、优先审评、一致性评价、MAH制度等政策,都明确体现出政府对行业的看法和改革的意志,即希望通过政策引导,让药品回归其治疗的本质,提高质量、重视临床价值、重视药品性价比;让行业环境走向合理、规范。行业现状有望得到改变,注重研发、注重质量的公司将脱颖而出。

    MAH制度下,研发机构的观念转变尤为重要,更需要对产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性进行把控。

    (1)研发机构需要建立完整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药品安全监测体系,更多地关注患者和药品临床价值。

    (2)在创新研发的过程中准确定位自己,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3)积极采取开放式合作模式,同CRO(合同研究组织)、CMO(合同生产组织)、CSO(合同销售组织)建立合作关系,降低成本和分散风险。

    毋容置疑,MAH制度将极大地进我国医药行业的技术创新,质量体系的提高,相关法律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优化产业的资源配置,强化技术分工和专业化,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为我国早日成为制药创新大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田月华 WWW.1168.TV 2018-1-11 13:26:34

    文章来源:米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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